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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与廊坊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
委托代理人张福苓,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彤,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以下简称东方板块厂)与被告廊坊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东方板块厂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3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承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 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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