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
委托代理人张福苓,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彤,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以下简称东方板块厂)与被告廊坊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东方板块厂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3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常某某东方采暖板块厂承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 何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