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
负责人王福堂,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学炜,该单位法务。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瑞生,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与被告朱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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