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
高文奎
廊坊市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辛力华(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原告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东风村廊霸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继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奎,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市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东阳光商住楼A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力华,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高大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