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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张俊荣
赵宝瑞
李立新(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都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荣,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晓蓓,总经理。
被告张俊荣。
被告赵宝瑞。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客志国,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河南路信用社与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订立的企业借款合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河南路信用社与被告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及被告张俊荣和赵宝瑞出具的单位借款法定代表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保证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1957852.88元、承担律师代理费296500元,要求被告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000000元、支付利息1957852.88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承担律师代理费296500元,以上共计16254352.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河南路信用社与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订立的企业借款合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河南路信用社与被告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及被告张俊荣和赵宝瑞出具的单位借款法定代表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保证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1957852.88元、承担律师代理费296500元,要求被告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意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俊荣、赵宝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000000元、支付利息1957852.88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承担律师代理费296500元,以上共计16254352.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高玉成

书记员: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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