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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小马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小马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小马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合同先后向法院起诉提出主张,应并案审理。后起诉的廊坊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秦某某小马物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起诉的案件中作为反诉原告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廊坊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2017)冀1003民初1786号案]与本院(2017)冀1003民初450号案并案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百印

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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