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若琛(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闫逸祥(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曹海涛
原告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三角空中花园小区9-101A。
法定代表人王文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若琛、闫逸祥,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曹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现住北京市海滨区,系被告朋友。
原告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永华道以南,规划三路以东暂定名为君豪帝景苑(现南屏小区)2号楼1单元1701号商品房。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其中首付款128608元,按揭贷款30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
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迟迟不肯办理按揭贷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办理按揭贷款。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芳
书记员:刘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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