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240343-1。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昌,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璐。
关于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61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31元。由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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