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
法定代表人:李月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丹、郑迎红,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廊坊市凯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 尚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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