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与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王文礼(河北廊坊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
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
李福清(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
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
委托代理人李福清,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诉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礼、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的法定代表人商晓红及委托代理人李福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诉称,原、被告因房屋租赁纠纷于2013年11月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赁费,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后转入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支付了房屋租赁费40万元、取暖费10万元、违约金及拖欠的利息14.36元。
但未能按判决结果立即将房屋退还给原告,而继续使用,致使产生了新的费用。
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但被告仍不按保证书履行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房租费543600元、取暖费37500元。
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辩称,被告所签的《保证书》是原告起草的,其内容显失公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大误解,故该《保证书》应予以撤销。
我们要求按年租金39万元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取暖费数额予以认可。
原告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侵害了被告教职员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我院判决予以解除,被告交还所租赁的房屋。
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原因,暂不能退房。
为此,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继续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向我院及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且也已交纳了部分费用,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对该《保证书》存在重大误解,其内容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及取暖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房屋租赁费40万元、取暖费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我院判决予以解除,被告交还所租赁的房屋。
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原因,暂不能退房。
为此,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继续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向我院及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且也已交纳了部分费用,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对该《保证书》存在重大误解,其内容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及取暖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天某英某双语婴幼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农林科学院房屋租赁费40万元、取暖费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冯学森

书记员:逯丽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