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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与杜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9号。
负责人:张传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武军,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住霸州市胜芳镇中口村村北。
负责人:宋振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廊坊市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静娟,该公司职工。

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与被告杜某某、王某某、被告霸州市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队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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