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王文清,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廊坊市。
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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