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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诉部分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部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反诉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承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 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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