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诉部分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部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反诉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红某承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 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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