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

原告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劳动者起诉在先,后起诉一方应当作为另案被告并案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百印

书记员:童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