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209号新财小区3-3-501。法定代表人金琪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金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11层。法定代表人周忻,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香河蒋辛屯大香线西侧秀兰左岸小镇。法定代表人赵连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金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金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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