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潘场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任寿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乡大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加工定做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原、被告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虽约定了交货时间,但双方未明确约定何方先履行,且双方在2010年10月8日以后继续履行交货、付款义务,双方彼此对此后交货及付款时间均无异议,应属于对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属原告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截止2011年3月24日,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制作并已全部交货,2011年9月17日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进行调试,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30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故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属买卖合同性质,应将该案移送唐某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属无理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被告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未主张权利且在庭审中又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通知反诉原告选取鉴定机构,反诉原告无故不到放弃了权利,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167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9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935元、诉讼保全费2065元、反诉受理费13517元,共计21517元,由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之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加工定做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原、被告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虽约定了交货时间,但双方未明确约定何方先履行,且双方在2010年10月8日以后继续履行交货、付款义务,双方彼此对此后交货及付款时间均无异议,应属于对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属原告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截止2011年3月24日,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制作并已全部交货,2011年9月17日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进行调试,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30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故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属买卖合同性质,应将该案移送唐某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属无理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被告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未主张权利且在庭审中又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通知反诉原告选取鉴定机构,反诉原告无故不到放弃了权利,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167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万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9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935元、诉讼保全费2065元、反诉受理费13517元,共计21517元,由被告唐某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振福
审判员:李冠男
审判员:许朝敬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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