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万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中太新时代商业街1号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李万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磊、张梓琨,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远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村147号。
法定代表人:范明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廊坊市万方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远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市万方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万方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廊坊市万方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 刘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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