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宝某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6NHT5A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法定代表人吴双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邱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身份证号:原告廊坊宝某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廊坊宝某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宝某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廊坊宝某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石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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