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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奥某某铝容器有限公司与广西钦州玛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奥某某铝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瑞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悦、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玛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就,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奥某某铝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玛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奥某某铝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廊坊奥某某铝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凤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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