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博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小广安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村瑞东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爱春,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前街永达集团楼15层。
负责人:尹立群,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乐庭,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博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博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廊坊博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廊坊博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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