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华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三圣口乡三圣口村。法定代表人:梁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月,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廊坊华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华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华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立民
书记员:梁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