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京兆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国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威海泰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允承,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冀1023民初24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泰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000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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