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大城县臧屯乡李马策村。法定代表人:许建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60岁,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书记员:刘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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