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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臧屯乡李马策村。法定代表人:许建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746325X。法定代表人:XX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彭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2018年7月16日,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8元,由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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