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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与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廉某
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韩某甲
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廉某。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廉某诉被告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廉某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廉某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
2013年10月8日经大名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韩某乙由被告抚养。
但被告应保证韩某乙在邯郸金贝贝幼儿园上学,被告变更联系方式必须通知原告。
离婚后,被告根本未履行协议约定。
不仅未让韩某乙在邯郸金贝贝幼儿园上学,还将韩某乙交由被告70岁奶奶在大名老家抚养。
被告变更手机号也未通知原告。
原告要求探望韩某乙遭被告拒绝,致使原告根本无法行使探视权。
几经周折,2015年8月25日原告才见到韩某乙。
当时,韩某乙状况十分凄惨,令原告万分痛心。
为女儿健康成长,原告把女儿接到自己身边居住。
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婚生女儿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韩某甲辩称:1、原被告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对女儿抚养问题已作出了约定,由被告暂时抚养女儿。
2、对于抚养费约定由被告自行承担。
由于原告强行要求取得抚养权,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3、双方离婚时的5万元存款也应予分割。
4、原告已怀孕,即将生育,而被告是单身,被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并未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正式解决处理,只是约定由被告韩某甲暂时抚养女儿韩某乙。
现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本着有利于韩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予以解决处理。
被告韩某甲长期在外工作,女儿韩某乙长期不在其身边,韩某乙为女孩,随母亲廉某生活更有利于韩某乙的健康成长,且庭审前四个多月至今韩某乙一直随原告廉某生活,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不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对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婚生女儿韩某乙由被告韩某甲暂时抚养予以变更,变更为婚生女儿韩某乙由原告廉某抚养。
被告韩某甲应向原告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儿某由原告廉某抚养;
二、被告韩某甲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廉某婚生女儿韩某乙2016年5月19日前的抚养费981元,自2016年起每年5月19日前被告韩某甲给付原告廉某婚生女儿韩某乙当年的抚养费2547元直至婚生女儿韩某乙年满18周岁(2029年5月19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并未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正式解决处理,只是约定由被告韩某甲暂时抚养女儿韩某乙。
现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本着有利于韩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予以解决处理。
被告韩某甲长期在外工作,女儿韩某乙长期不在其身边,韩某乙为女孩,随母亲廉某生活更有利于韩某乙的健康成长,且庭审前四个多月至今韩某乙一直随原告廉某生活,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不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对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婚生女儿韩某乙由被告韩某甲暂时抚养予以变更,变更为婚生女儿韩某乙由原告廉某抚养。
被告韩某甲应向原告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女儿某由原告廉某抚养;
二、被告韩某甲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廉某婚生女儿韩某乙2016年5月19日前的抚养费981元,自2016年起每年5月19日前被告韩某甲给付原告廉某婚生女儿韩某乙当年的抚养费2547元直至婚生女儿韩某乙年满18周岁(2029年5月19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

审判长:赵会明

书记员:苗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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