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粮酒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纯,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社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鹏,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红与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1.5元,由原告廉某红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书记员: 魏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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