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73922592L。
负责人:李西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向葵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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