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某某
韩朝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徐恩福(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原告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韩朝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茶店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恩福,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元媛
书记员: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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