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单开明
付学英
原告康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
被告付学英,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单开明、付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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