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吕桥镇新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任公司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龙瑞
书记员:范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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