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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金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金某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李庆川

原告康金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康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康金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彦

书记员: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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