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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焦国田、康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焦国田
康某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国田,男,成人,汉族,农民。
被告康某,男,成人,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康某某诉焦国田、康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惠林
审判员:张惠民
审判员:李玉环

书记员:李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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