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李鑫
徐明昌
海林市农村成人卫生中等专业学校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徐明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海林市农村成人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男,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农村成人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集团黑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宇光
审判员:徐荣发
审判员:张瑞霞
书记员: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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