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
康某某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康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尚富
书记员:曹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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