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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
孟珑(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珑,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兴利

书记员: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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