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圆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原告康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毛巾款189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购我毛巾,欠下我毛巾款18980元,有2017年10月26日的欠条为证。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欠款。被告王圆圆答辩意见称其认可所欠原告的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圆圆于2017年3月份从原告康某某处购买毛巾,价值二万余元,后退回部分毛巾。2017年10月26日被告王圆圆给原告康某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康某某毛巾款18980元(壹万捌仟玖佰捌十元整)王圆圆2017年10月26日”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王圆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王圆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要求被告王圆圆偿还货款186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圆圆亦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圆圆给付原告康某某货款1898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王圆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川
书记员: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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