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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康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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