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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长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薄世亮,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负责任张希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铁军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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