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立新
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康立新,住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楼。
法定代表人孙连仕,经理。
被告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立新与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立新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康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梁俊龙
审判员:李明林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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