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范新龙,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范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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