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秀坤
李松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温某
温正收
原告康秀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松,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温正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康秀坤因与被告温某、温正收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6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35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温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温正收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告温某于2014年6月11日提供现金22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温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温正收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
原告康秀坤因与被告温某、温正收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6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35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温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温正收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告温某于2014年6月11日提供现金22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温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温正收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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