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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方药城金融路88号。负责人:石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男,公司员工。

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410元、拖车费900元、公估费2096元,共计5540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客车在徐水区长城公寓北侧路口与原告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无责任。刘某某拒不给原告修复车辆,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张杰,康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所有权,故原告康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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