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住鸡泽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鸡泽县人民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宫朝臣,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某、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鸡泽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后收取26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后收取26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长:耿丹
书记员:李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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