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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保良、张萌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卢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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