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保良、张萌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卢亚娜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