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刘金霞系康淑云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淑云与被告孙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康淑云已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康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康淑云负担。
审判员 苏海
书记员: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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