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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宋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
第三人北京宇星佳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宋胜利、第三人北京宇星佳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0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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