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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法文、田某某等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法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康乐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理人:时某(原告康乐园母亲),基本信息见上。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向军,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
主要负责人:任建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红,吕志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宜都街道办事处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永,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主要负责人:李东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高峰,刘莹莹,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温庄村。
法定代表人:成永磊,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南东苑办公楼1-2、2-2号。
主要负责人:韩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忠,公司职员。

原告康法文、田某某、时某、康乐园与被告周某某、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任永亮、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法文、田某某、时某、康乐园撤回对被告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任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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