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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刘爱华等与纪某某、滦县旭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
刘爱华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纪某某
滦县旭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李蕴涵

原告康某某,农民。
原告刘爱华,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农民。
被告滦县旭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孟家屯村,下简称旭达货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下简称人寿保险。
代表人曹炜,人寿保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5号,下简称中华联合。
代表人刘文光,中华联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蕴涵,中华联合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刘爱华与被告纪某某、旭达货运、人寿保险、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某某、旭达货运的起诉。原告刘爱华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纪某某、滦县旭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纪某某、滦县旭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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