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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正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朱景超
康正平
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教军场街43号。
负责人张希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正平。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崔继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伤残鉴定书是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保定法医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伤残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现上诉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该伤残鉴定书作出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写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上诉人对该诊断证明无异议,一审法院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两人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伤残鉴定书是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保定法医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伤残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现上诉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该伤残鉴定书作出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写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上诉人对该诊断证明无异议,一审法院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两人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涿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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