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刘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康某乙
康某丙
唐伟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某某,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配件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晗、刘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乙。
被告康某丙。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唐伟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康某乙、康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丙、委托代理人史晗、刘聪,被告康某乙、康某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月收入2200多元,已超石家庄市人均消费水平,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且子女经济收入困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月收入2200多元,已超石家庄市人均消费水平,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且子女经济收入困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中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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