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康某乙
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康某丙
康某丁
康某戊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乙。
委托代理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丙。
被告康某丁。
委托代理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戊。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苑辉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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